热点追踪|AI侵权的责任该由谁担?
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行业领域持续扩大,换脸换声、版权侵权、学术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凸显。那么,面对利用AI技术侵权的行为,该如何判断侵权、责任如何认定
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、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当前AI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已形成大模型训练数据侵权、AI生成内容侵权、AI时代的商业秘密侵权、AI辅助侵权的帮助侵权四大核心类型,覆盖从数据输入端到内容输出端的全链条
AI企业未经许可将他人受保护作品纳入商业性训练数据集,是当前涉案金额最高、争议最集中的侵权类型。“对这种侵权类型,法院的核心认定逻辑是:AI企业作为训练数据的抓取者、使用者,是直接侵权主体,只要未经许可用于商业训练,即认定存在过错,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责任
”唐青林认为,仅在非商业、公益性科研训练,且未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、未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极特殊情形下,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免责。我国现行法律已从多个维度织密约束规范AI技术应用的法网——无论侵权发生在数据输入端还是内容输出端,无论是民事追偿还是刑事追责,法律都有据可依
例如,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。“AI企业未经许可抓取他人作品用于训练,即侵犯复制权;传播AI生成的侵权内容,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。”唐青林说
此外,民法典第1195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,则适用于AI平台未履行侵权内容删除、屏蔽义务的帮助侵权场景